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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CFP考试考点解读:票据的背书和承兑

发布时间:2019-03-21 09:49:05 分类:CFP考试 作者:鲁春会 来源:金融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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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背书是指在票据上所作的以转让票据权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的票据权利为目的的书面行为。背书的记载应作在票据的背面或在粘附于票据背面的粘单上,是票据的附属行为。票据的收款人或持有人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章的人成为背书人,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的受让人称为被背书人。各国票据法规定,除不记名票据可以仅以交付票据而转诖外,记名票据等都必须经过背书转让,但法律也准许出票人在票据上载明“禁止转让”或“不得转让”的文字,这种票据就不能背书转让。

背书应包括两个动作:

(1)在票据背面背书。

(2)将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只有经过交付,才能完成背书行为。票据经过背书,票据权利,即由背书人转移至被背书人。背书人对票据所负的责任与出票人相同,背书人对其后手,有担保票据的承兑和付款的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上的权利,必须以背书连续作为其取得正当权利的证明。

背书方式可分为记名背书、不记名背书、限制背书、托收背书等。

票据的承兑是指票据的付款人接受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而将此项意思以文字记载于票据上的行为。承兑是汇票独有的票据行为。付款人在汇票上签署“承兑”字样,并经签字或盖章,确认汇票的付款责任后,即成为承兑人。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汇票承兑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票据行为的开端是出票,票据权利依出票而设立,故出票为基本票据行为。承兑则是以出票人已经出票为基础,因而是附属票据行为。完成“承兑”包括两个动作:

(1)必须在汇票的正面写明“承兑”字样,并由承兑人签章。

(2)把承兑的汇票交还给持票人。

承兑根据其是否附有条件可分为单纯承兑和不单纯承兑两种。单纯承兑也称一般承兑,它是指承兑人对出票人的提示不加限制地同意确认,通常所指的承兑即指一般承兑。非单纯承兑也称限制承兑或附条件承兑。它是指承兑时用清楚明白的措词改变汇票的效果。非单纯承兑又可分为部分承兑、地方性承兑以及有条件承兑等三种。

承兑的法律效力在于确定汇款人的责任。汇票足一种委托证券,付款人是受出票人的委托而支付汇票金额,他在承兑之前对汇票上记载的内容是完全不知道的。因此,在未承兑之前,其主债务人是出票人而不是付款人,付款人不负任何法律责任。但是,当付款人承兑了以后,它作为承兑人就承担起了付款的责任,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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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鲁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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