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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保险合同上往往会对风险类别有所约定,不同的保单针对的可能是不同的风险。比如说,意外保险针对的就是突发的、外来的、非本意的风险事故,如果不是由于意外伤害导致的死亡,保险公司是不予以理赔的。当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向保险人提交死亡证明和索赔表格,提出索赔申请,如果被保险人的死亡可疑,保险人可能对被保险人死亡的事件是否符合保险合同的规定开展调查。
如果被保险人是因为自杀身亡,那么保险公司有可能就会有不同的理赔结果。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经支付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但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在保险实务中,几乎所有保险条款都将被保险人的自杀作为除外责任。自杀免责条款的立法宗旨之一,在于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遏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图谋保险金而蓄意自杀,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保险效力的期限问题,赔付或者不赔付,要看出险的时间是否在保险期间内,如果在保险期间内,自然可以获得相应的保险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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