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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四川农村信用社考试:法律高频考点(三)

发布时间:2014-05-12 22:54:19 分类:笔试指导 作者:华图教育 来源:华图教育
【导读】2014年四川农村信用社考试:法律高频考点(三)主要针对的合同的生效问题进行讲解和考查,通过历年真题的讲解,希望广大考生掌握这个知识点!

2014年四川农村信用社考试:法律高频考点(三)合同的生效

  [考点解析]: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亦即法律效力。合同生效意味着双方当事人享有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承担合同中约定的应当履行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一旦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寻求法律保护;合同生效后,对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也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三人(包括单位、个人)均不得对合同当事人进行非法干涉,合同当事人对妨碍合同履行的第三人可以请求法院排除妨害;合同生效后,合同条款成为处理合同纠纷的重要依据。因而,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合同生效是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实现预期目标必然要追求的结果。

  [2012年安徽 单选题]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自双方当事人( )时合同成立。

  A. 签字 B. 盖章

  C. 签字或盖章 D. 签字且盖章

  [答案]:C

  [解析]:根据我国现行《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2011年安徽 单选题]

  甲乙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何时由卖方移转给买房?( )

  A. 买卖合同订立之时

  B. 办理过户登记之时

  C. 买卖合同订立之时或办理过户登记之时

  D. 买卖合同生效之时

  [答案]:B

  [解析]:不动产登记为物权法中的重要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作为物权公示手段,不动产登记本质上为产生私法效果的事实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 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不表示买房人就一定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之日起转移”,而房屋不动产的所有权的转移就是变更登记。故选B。

  [2012年山东 单选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书面合同,甲公司签字盖章后邮寄给乙公司签字盖章,该合同的

  成立时间为( )

  A.甲公司与乙公司口头协商一致

  B.甲公司签字盖章

  C.甲公司签字盖章后交付邮寄

  D.乙公司签字盖章

  [答案]:D

  [解析]:根据我国现行《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即答案选择D项。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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