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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证券发行与承销》时间考点总结二(6)

2015-04-19 16:31 金融考试 http://jinrong.huatu.com 作者:华图教育 来源:华图教育
【导读】2015年《证券发行与承销》时间考点很多,为此华图编辑以时间轴为考生归纳总结的《证券发行与承销》时间和日期的常考点,临考前务必再复习进行回顾并加深记忆。

  “12个月”

  1、询价对象条件:最近12个月无重大违法;自去除之日已满12个月。

  2、可交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后,方可交换为预备交换的股票。

  “3年”

  1、国债承销团资格有效期3年。

  2、董事、监事任期每届为3年。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发行人向交易所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不能内部转让或委托他人。

  4、对于商业银行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资质良好但成立不满3年的,应由具有担保能力的担保人提供担保。

  5、存在高危险、重污染情况的,应披露近3年相关费用成本费用成本支出及未来支出情况。

  6、经常性关联交易的披露内容:分别披露最近3年及1期关联交易方名称、交易内容等信息。

  7、发行人应披露近3年内是否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的情况。

  8、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就公司控制权的归属及其变动情况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是发行审核部门判断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重要依据。

  9、发行人还应披露其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包括发行人的市场占有率、近3年的变化情况及未来变化趋势。

  10、发行人应披露最近3年股利分配政策。

  “7年”

  1、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工作底稿保存期限不得少于7年。

  “5/10年”

  1、保荐工作底稿不少于10年。

  2、持有人会议的会议记录不少于5年。

(编辑:li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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