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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试题每日一练(1.3)

发布时间:2019-01-03 16:39:34 分类:每日一练 作者:张丽娟 来源:华图会计考试网
【导读】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试题每日一练(1.3)由华图会计考试网提供,试题详情见文章,更多注册会计职称考试信息请关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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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拟共同投资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各合伙人经协商后草拟了一份合伙协议。该合伙协议的下列约定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

A.甲以房屋作价15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2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20万元出资

B.经3个以上合伙人同意,甲、乙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C.合伙事务由甲、丁共同执行,乙、丙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D.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全部亏损由甲、乙按照出资比例分担

【答案】B。本题考核有限合伙企业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才能以劳务出资,因此选项A的说法是错误的;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因此选项C的说法是错误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

7.注册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师事务所。甲、乙在某次审计业务中,因故意出具不实审计报告被人民法院判决由师事务所赔偿当事人80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有关该赔偿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乙、丙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以该师事务所的全部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C.甲、乙、丙均以其在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D.甲、乙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以其在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答案】D。本题考核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根据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8.甲、乙、丙、丁拟任A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影响当事人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是( )。

A.甲之妻半年前卸任A上市公司之附属企业B公司总经理之职

B.乙于1年前卸任C公司副董事长之职,C公司持有A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7%

C.丙正在担任B公司的法律顾问

D.丁是持有A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自然人股东

【答案】B。本题考核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根据规定,最近一年内曾经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因此选项A是不符合要求的;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不得担任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因此选项C是不符合要求的;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因此选项D是不符合要求的。

9.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主体中,可以担任管理人的是( )。

A.与债权人有尚未了结债务的人

B.曾被吊销注册师证书的人

C.破产案件受理的4年前曾担任债务人董事的人

D.破产案件受理前2年内曾担任债务人法律顾问的人

【答案】C。本题考核管理人的任职资格。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因此选项B上不能担任管理人的;选项A和D是属于与债务人有利害关系的主体,也是不能担任管理人的。

10.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的法定期间是( )。

A.破产程序终结后半年内

B.破产程序终结后一年内

C.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

D.破产程序终结后三年内

【答案】C。本题考核破产财产的追加分配。根据规定,自终结之日起“2年内”,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

(编辑:王富贵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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