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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试题每日一练(6.6)

发布时间:2019-06-06 10:59:54 分类:每日一练 作者:张丽娟 来源:华图会计考试网
【导读】2019注册会计职称《经济法》每日一练由华图会计考试网整理发布,试题详情见文章,更多初级会计资格考试信息请关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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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5年2月1日,为支付货款,A公司向B公司签发一张以X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80万元的承兑汇票,汇票票面上签章。

3月1日,B公司因急需现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向B公司支付现金75万元。

4月1日,C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以支付房屋租金,D公司对B公司与C公司之的票据买卖事实不知,装修工程款,并在汇票上注明:“本票据转让于工程验收合格后生效。”后E公司施工的装修工程因存在严重的问题。

5月,E公司被F公司吸收合并,E公司注销了工商登记。6月1日,F公司为支付材料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G公司。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C公司能否因B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2)D公司能否因C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3)在装饰工程未能验收合格的情况下,D公司E公司的背书转让是否生效,理由

(4)在X银行拒绝付款时,G公司应如何证明其是票据权利人?

【答案】(1)C公司不能因为B公司的背书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根据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BC之间是票据买卖行为,没有真实交易关系,所以背书行为无效,C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2)D公司可以取得票据权利。根据规定,虽然未以真实交易关系作为原因关系的背书行为无效,被背书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但是由于其形式上是票据权利人,在其向他人背书转让票据权利时,受让人可能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票据权利。本题中,不知情的D公司可以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票据权利。

(3)D公司对E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有效。根据规定,背书不得附条件,背书附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本题中,D公司背书时记载的“本票据转让于工程验收合格后生效”属于附条件背书,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4)根据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本题中,G公司应当证明:E公司与F公司发生了吸收合并,E公司被注销登记,E公司的所有权利、义务均由F公司承受,那么尽管票据不连续,但相关证据证明了E公司与F公司之间权利转移的原因,G公司就可以主张票据权利。

(编辑:王富贵儿)
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每日一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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