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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试题每日一练(6.13)

发布时间:2019-06-13 10:56:21 分类:每日一练 作者:张丽娟 来源:华图会计考试网
【导读】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试题每日一练(6.13)由华图会计考试网整理发布,试题详情见文章,更多注册会计资格考试信息请关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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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利发展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股本总额10亿元,主营业务为医疗器械研发与生产。维义高科是从事互联网医疗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持有维义高科90%和10%的股权。为谋求业务转型,2015年6月3日,恒利发展与维义高科、甲公司、乙公司签署了四方重组协议书,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1)恒利发展以主业资产及负债(资产净额经评估为9亿元),置换甲公司持有的维义高科的全部股权;(2)恒利发展以1亿元现金购买乙公司持有的维义高科的全部股权。恒利发展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显示期末净资产额为17亿元。

恒利发展拟通过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方式筹集1亿元收购资金,并初拟了发行方案,内容如下:(1)拟发行的公司债券规模为1亿元,期限5年,面值10元;(2)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00名的合格投资者,其中:企事业单位、合伙企业的净资产不得低于500万元,个人投资者名下金融资产不得低于100万元。董事会讨论后,对上述方案中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内容进行了修改。

恒利发展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对资产重组和公司债券发行事项分别进行了表决,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持有4.5亿股有表决权的股票,关于资产重组的议案获得3.1亿股赞成票,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获得2.3亿股赞成票,该次股东大会宣布两项议案均获得通过。在上述两项方案的表决中,持股比例为0.1%的股东孙某均投了反对票。根据前述表决结果,孙某认为,两议案的赞成票数均未达到法定比例,不能形成有效的股东大会决议。孙某还对恒利发展通过置换方式出让主业资产持反对意见,遂要求公司回购其持有的恒利发展的全部股份,被公司拒绝。随后,孙某书面请求监事会对公司全体董事提起诉讼,称公司全体董事在资产重组交易中低估了公司主业资产的价值,未尽到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亦被拒绝,孙某遂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该资产重组交易是否应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并说明理由。

【答案】该资产重组交易无需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根据2014年修订后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只有在构成“借壳上市”或者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时才需要中国证监会审批。本题所述情形既不属于“借壳上市”,也不涉及股份发行,所以无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2)公司初拟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公司初拟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中,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内容有:

①公司债券面值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100元;

②合格投资者的数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

③对投资者的资质要求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的净资产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名下金额资产应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3)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重大资产重组决议,是否符合法定表决权比例?并说明理由。

【答案】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重大资产重组决议,符合法定表决权比例。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的,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本题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持有表决权4.5亿股,资产重组的议案获得赞成票3.1亿股,占69%(>2/3)。所以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重大资产重组决议,符合法定表决权比例。

(4)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债券发行决议,是否符合法定表决权比例?并说明理由。

【答案】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债券发行决议,符合法定表决权比例。根据规定,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属于股东大会的一般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即可。在本题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持有表决权4.5亿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获得赞成票2.3亿股,占51%(>1/2)。

(5)恒利发展是否有义务回购股东孙某所持公司的股份?并说明理由。

【答案】恒利发展没有回购孙某的股份的义务。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份的回购请求权仅限于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本题不涉及分立、合并,孙某没有要求回购股份的权利。

(6)人民法院对孙某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人民法院的不予受理裁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拟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应当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在本题中,孙某的持股比例仅为0.1%,不具备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编辑:王富贵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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