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万亿元现金管理类理财迎新规 机构亟须破局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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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1日,银保监会、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该产品的久期和流动性管理提出要求,拉平了与货币市场基金等同类资管产品的监管规则。值得关注的是,《通知》还明确将过渡期截止日设置到2022年年底,即在资管新规过渡期基础上再延期一年。
现金管理类产品指的是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产品份额认购、赎回的商业银行或者理财公司理财产品。这类产品曾一度成为银行理财净值化转型的“利器”。
此次《通知》主要内容包括:明确现金管理类产品定义;提出产品投资管理要求,规定投资范围和投资集中度;明确产品的流动性管理和杠杆管控要求;细化“摊余成本+影子定价”的估值核算要求;加强认购赎回和销售管理;明确现金管理类产品风险管理要求,对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实施规模管控,确保机构业务发展与自身风险管理水平相匹配。
业内人士认为,《通知》落地的时间充分考虑到了此前疫情对市场带来的冲击,以及理财规模增长趋势良好、资管新规过渡期等因素,随着业务的整改,现金管理类产品将与货币基金同场竞技,收益率逐步下降。在这种背景下,机构需要加快产品创新,做好投资者教育等方面的工作。
给予充足缓冲期促平稳过渡
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发轫于2018年10月,到2019年年末,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存续余额4.16万亿元,占所有非保本理财产品总规模的17.78%,占净值型理财产品存续余额的41.04%,再到今年一季度末现金管理类产品规模为7.34万亿元,占所有非保本理财产品总规模的29.34%,占所有净值型理财总规模的40.15%,现金管理类产品快速发展。
然而,现金管理类产品在资产和资金端流动性不匹配,久期普遍较长,存在较高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也不是真正符合资管新规要求的净值理财产品。基于此,2019年12月27日,银保监会、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时隔一年半《通知》落地,并较《征求意见稿》有部分调整。在过渡期设置方面,比照资管新规过渡期顺延一年的精神,《通知》将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过渡期截止日设定为2022年年底,促进相关业务平稳过渡。“现金管理类产品久期不会太长,一年半的过渡期基本可以消化掉,所以银行对于老产品不会有太大压力。”一位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相关负责人认为,一方面,新规给予了比较充足的缓冲期;另一方面,政策的及时出台也避免了对资管产品“二次整改”的问题,“市场一直都在等这个文件的出台,毕竟体量比较大。”值得关注的是,银保监会年初的2021年监管工作会议内容中特别强调,“对理财存量资产处置不力的机构加大监管力度”。
另外,银保监会、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提出,在投资集中度方面,采纳市场机构反馈意见,结合监管实践和货币市场基金监管规定,将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为AAA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该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从“合计不得超过10%”调整为“合计不得超过20%”。
事实上,在《征求意见稿》出台后,机构已根据预期做出一定调整。“现金管理类理财资产配置边际变化就很明显。”光大证券金融业首席分析师王一峰表示,如部分产品债券剩余期限缩短,资产端增配高流动性资产;部分产品的永续债、二级资本债等长期限品种占比下降;还有部分产品非标占比收缩甚至降为零等。
此外,对于市场机构提出的扩大投资范围、放宽估值核算规定、降低监管标准等意见,前述负责人表示,考虑到不符合资管新规、理财新规要求,并且与货币市场基金监管要求不一致,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防范监管套利,此类意见未予采纳。
重定“投资范围”与“久期”
现金管理类理财过去主要通过资产端拉长久期、信用下沉和投资非标等方式增厚收益,为防范风险,拉平资管行业监管,新规对现金管理类产品的重要约束在于投资范围和久期。
《通知》要求,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投资于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不得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集中度方面,分别对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一机构的金融工具、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主体评级低于AAA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以及全部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一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券等,提出了比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