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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们在换个角度,站在保险人的角度来看看具体有哪些要求。
首先就是如实说明义务。如实说明义务也称为明确说明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取格式合同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保险法》第17条、第18条分别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通俗的来理解,就是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就免责条款对投保人明确说明的,那么事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恰好因为免责条款中的事项出险,此时保险公司不能以“该事故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保险人的如实说明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允许保险公司以合同条款的方式予以限制和免除。任何情况下保险公司都有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前向投保人详细说明保险合同的各项条款,并针对投保人有关保险合同条款的提问作出直接真实的回答,就投保人有关保险合同的疑问进行正确的解释。
最后就是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与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放弃自己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项权利后,不得再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主张这项权利。通俗的来说,就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只要订立合同时放弃了某项权利,合同成立后便不能反悔。我们举个例子来说明一下,比如一个人身患先天性心脏病,想为自己投保重疾险。对于这样的投保人,一般来说,保险公司不会承保。换句话说,保险公司拥有一项可以主张的不予承保的权利。但如果保险公司明知投保人有心脏病还是选择了承保的话,这就意味着保险公司放弃了它可以主张的不予承保的权利。这样的话,如果日后这个人心脏病病发身亡,保险公司是赔还是不赔呢?我们说还是要赔的,因为保险公司要承担弃权与禁止反言的义务。现在保险公司已经放弃了不予承保的权利,那么就不能再反悔了,也就是不能以这个人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为由拒赔。
【总结】
以上就是我们关于保险四大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的讲解。我们现在来看一看,在AFP的考试中,需要从哪几个方面来把握要点。我们要掌握以下几点:
1、能够判断重要事实,了解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各种后果;
2、掌握不可抗辩条款,能够分析不可抗辩条款对于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
3、理解保证义务的定义,掌握违反保证义务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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