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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这里的保险合同当事人不仅指我们投保人,也包括保险人也就是保险公司。它要求合同双方都要遵守最大诚信原则。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主要通过保险合同双方的诚信义务来体现的,具体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义务和保证义务,以及保险人的如实说明义务和弃权与禁止反言义务。
今天我们就来讲一讲这些义务的具体内容。我们先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角度讲起。
【内容】
对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来说,首先是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告知义务又称据实说明义务,如实披露义务。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人的询问所作说明或者陈述,包括对事实的陈述、对将来事件或者行为的陈述以及对他人陈述的转述。如实告知的目的是使保险人能够准确的了解与保险标的危险状况有关的重要事实。那么何为重要事实呢?重要事实是指能够影响一个正常的谨慎的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承保或者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是否在保险合同中增加特别约定条款的事实。举个例子来说,一个人想要投保重疾险,他平时身体健康,但现在有点小感冒流鼻涕,那感冒这件事算不算重要事实呢?我们说应该是不算的,因为这件事并不会影响保险公司是否承保以及费率的高低。而如果另一个人也想要投保重疾险,但他有严重的先天性心脏病,这又算不算重要事实呢?显然这个事实会影响到保险公司的承保与否,因此应该看作是重要事实。所以通俗的讲,如实告知义务就是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将重要事实如实告诉保险公司。换句话说,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将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就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
而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又会有哪些后果呢?这就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了。一种情况就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违反告知义务,也就是明知自己有重要事实而不说,那么保险公司一旦发现,便有权解除合同,而且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不会赔偿,不退还保费。还有一种情况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为重大过失没说重要事实,这个时候保险公司也是有权解除合同,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一样不会赔偿,但会退还保费。这两种情况在考试中经常会碰到,同学们要重点加以区分。
不过在这里,我们还要注意一个保险合同中的“不可抗辩条款”。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为不可争条款,它是指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一般为两年)之后,就成为无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理由主张保险合同自始无效。这也就意味着,上面我们讲的两种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一旦发生,保险公司只能在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的两年内解除合同,超过两年就不能再解除合同了。因此,在保险合同中列入不可抗辩条款,实际上是一项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限制保险人权利的措施。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第二个义务是保证义务。保证义务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需要对在保险期限内的特定事项作为或不作为向保险人作出担保或承诺。作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来说,一旦对于特定事项作出了承诺,那么在保险期限内,不管由于任何原因违反了保证事项,就视为一种违约,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除人寿保险外一般也不退还保险费。举例来说,一个人投保了人身意外保险,并对特定事项作出承诺,比如不从事高危运动,结果后来他去蹦极的时候发生意外导致死亡,因为蹦极属于典型的高危运动,说明投保人本人违反了保证义务,因此这个时候保险公司是不会对他的死亡作出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