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有温度”的数据安全屏障(2)
让数据为人服务
数据安全法绝非一部“冷冰冰的条文”,多可见人性化的规定。比如数据安全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支持开发利用数据提升公共服务的智能化水平。提供智能化公共服务,应当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的需求,避免对老年人、残疾人的日常生活造成障碍。
“从政府层面讲,此条规定主要在于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平等地享受公共服务,一方面可见立法者重视平等、公平,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人性立法。”王岩飞表示,其实不仅是公共服务领域,当前,国家在推行信息化建设,各地均在建设智慧城市,商业环节中互联网化程度越来越高,在商业环节中杜绝一刀切的信息化,考虑老年人、残疾人以及落后地区群众的基本条件和特点也有必要。
“例如,一是不能强制使用信息化产品,比如餐饮消费环节中不能强制扫码点餐,不能强制网络支付等等;二是在产品设计时应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等的特点,针对特点设计产品或者产品中的服务技术。”他解释说。
与显性的“适老设计”同样重要的是一些隐形的规则。数据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第二十八条规定,开展数据处理活动以及研究开发数据新技术,应当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符合社会公德和伦理。“这种合规不仅包括合法,还包括涉及社会公德和伦理的问题,部分情形混合着违法违规行为,而部分情形仅是社会公德和伦理问题。比如AI伦理问题、大数据‘杀熟’、消费歧视、个人信息财产权益定价问题等。对于数据处理活动,应对数据分析和产品设计添加社会公德和伦理审查环节,避免投入市场后才发现违反社会公德和伦理,数据安全法对于社会公德和伦理的合规要求,也有利于新兴问题中的法律适用。”王岩飞强调说。
当然,上述法律在具体执行层面还亟待细则的不断完善。李爱君提醒,《数据安全法》弥补了我国有关“数据”为规范客体的法律空白,但要让其中的规范真正发挥其立法目标,还要制定具体的标准,如重要数据的标准、数据交易具体规制、数据治理的内容等。
文章来源:中国金融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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