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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两个“不适”

发布时间:2018-01-03 13:54:05 分类:备考指导 作者:鲁春会 来源:华图金领人
【导读】仲裁在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中,其地位和考点不可忽视,其中需要明确的一个重要的相似点是:不适用仲裁这种裁决方式,还有,不适用普通的仲裁法。

  仲裁在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中,其地位和考点不可忽视,其中需要明确的一个重要的相似点是:不适用仲裁这种裁决方式,还有,不适用普通的仲裁法。

  一、根本不适用仲裁这种纠纷解决方式

  根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不能提请仲裁主要内容有: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行政争议。

  之所以不能提请仲裁,是因为此类事项,人身关系的特殊性和不可替代性决定其不适用仲裁,因仲裁后无可实行民事替代主体,也不能很好的实行一裁终局原则,必定此等事项非纯粹经济关系,还有人身关系等特殊关系,离婚离不离不能一裁终局,离不了,想离也没办法了,那不是成了旧社会买卖人口。所以对于,有特殊人身关系的不适用仲裁这种争议解决方式。

  另外,行政争议,一般应由行政机关来进行处理,所以根据国家机构权限设置,行政争议一般由行政机关进行,如果对行政机关的处置不服,就会与行政机关发生纠纷,就成了不公平主体间解决纠纷的方式,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所以行政争议不适用于平等主体纠纷的解决方式仲裁。

  二、可仲裁但不适用普通的仲裁法

  法律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就是客户也分为一般普通客户和VIP,一般的诉讼法调解普通的平等民事主体间的纠纷。但对于有特殊规定的,应适用特殊规定,也就是先有一般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要除外,所以对于劳动争议归劳动仲裁管,叫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管。

  进行学习的过程中,要注意不适用仲裁,和不适用仲裁法,是两个概念。

  2018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交流群:558139117

(编辑:鲁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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