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经过调解,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调解员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拟订《调解协议书》,并安排当事人签署。
当事人若申请调解员及调解组织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和盖章的,调解组织应当在当事人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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