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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AFP考试法律考点之合伙企业

发布时间:2015-04-27 09:16:09 分类:AFP考试 作者:华图教育 来源:华图教育
【导读】AFP考试考生普遍反映2015年AFP考试考点杂,难理解,为了帮助考生顺利备考,特总结法律部分考点。

  先来看合伙企业的概念,它是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基于共同的目的,在合同关系的基础上建立的自愿联合。所谓的合伙,即指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从以上定义可见:合伙企业的建立规章并不严格,上市公司比较严格的成立条件不同。

  再来看合伙企业的特征,其设立程序、管理方式、分红模式等自由度高,设立程序、管理方式、分红模式等自由度高,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多。因此可以说,它比较自由、松散,但正是由于这种自由和松散,也限制了企业的发展。接下来,企业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有,企业没有独立财产、不承担独立的财产责任,企业无须纳税,合伙企业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合伙人以分得的利润,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缴纳个税,这样,以合伙企业形式就可以避免双重纳税。再次,合伙企业的投资人称为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可建立并依赖个人信誉。企业的钱不够还债,合伙人还须拿出家里的钱补充清偿--当初投资多少不重要,重要的是你的全部家当有多少。

  我们通过举例在看区别一下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之间对内是普通合伙关系,对外则都对自己担任普通合伙人期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是说,普通合伙人退伙或者转为有限合伙人,仍需要对担任普通合伙人期间的债务负责。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建立,其中,有限合伙人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对他们来说,最坏的情况就是出的钱全赔光了,但企业剩余的未偿债务,则无需再以自有资金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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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li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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