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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称职笔试《经济法基础》考点-银行结算账户(六)

发布时间:2021-01-07 11:44:00 分类:备考指导 作者:chenlulu 来源:会计师考试网
【导读】为更好的帮助考生备考,华图会计师考试网为您整理了初级会计称职笔试《经济法基础》考点-银行结算账户(六),供您参考,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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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变更是指存款人的账户信息资料发生变化或改变。根据账户管理的要求,存款人变,、更账户名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地址等其他开户证明文件后,应及时向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填写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银行发现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企业办理变更手续;企业自通知送达之日起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办理变更手续,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银行有权采取措施适当控制账户交易。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列明有效期限的,银行应当于到期日前提示企业及时更新,有效期到期后,在合理期限内企业仍未更新,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银行应当按规定中止其办理业务。

属于申请变更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属于申请变更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加盖其个人签章。

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属于变更开户许可证记载事项的,存款人办理变更手续时,应交回开户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换发新的开户许可证。

对因办理变更手续收回的企业开户许可证原件,不再换发新的开户许可证。对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变更的,账户管理系统重新生成新的基本存款账户编号,银行应当打印《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并交付企业。企业遗失或损毁取消许可前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的,企业可出具相关说明,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不再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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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chenlul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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