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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称职笔试《经济法基础》考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六)

发布时间:2021-01-04 17:42:34 分类:备考指导 作者:chenlulu 来源:会计师考试网
【导读】为更好的帮助考生备考,华图会计师考试网为您整理了初级会计称职笔试《经济法基础》考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六),供您参考,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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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1.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三)会计工作交接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2.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3.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4.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5.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1.人员: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2.时间:从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或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2/3。

3.管理体制: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五)总会计师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是主管本单位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是单位会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以上就是华图会计师考试网为大家带来的初级会计称职笔试《经济法基础》考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六),希望能帮到大家,更多的会计师考试信息,备考资料,欢迎关注华图官网。

(编辑:chenlul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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