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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称职笔试《经济法基础》考点-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十一)

发布时间:2020-12-24 10:12:30 分类:备考指导 作者:chenlulu 来源:会计师考试网
【导读】为更好的帮助考生备考,华图会计师考试网为您整理了初级会计称职笔试《经济法基础》考点-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十一),供您参考,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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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起诉和受理

1.非必经复议: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2.必经复议: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诉讼时效期间: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不得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法院受理:法院接到起诉状,对符合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6.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

以上就是华图会计师考试网为大家带来的初级会计称职笔试《经济法基础》考点-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十一),希望能帮到大家,更多的会计师考试信息,备考资料,欢迎关注华图官网。

(编辑:chenlul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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