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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称职笔试《经济法基础》考点-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六)

发布时间:2020-12-24 09:54:37 分类:备考指导 作者:chenlulu 来源:会计师考试网
【导读】为更好的帮助考生备考,华图会计师考试网为您整理了初级会计称职笔试《经济法基础》考点-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六),供您参考,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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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属管辖

(1)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

(2)港口→港口所在地

(3)继承遗产→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4.协议管辖(合意管辖、约定管辖)

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5.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2.诉讼时效期间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曼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以上就是华图会计师考试网为大家带来的初级会计称职笔试《经济法基础》考点-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六),希望能帮到大家,更多的会计师考试信息,备考资料,欢迎关注华图官网。

(编辑:chenlul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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