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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称职笔试《经济法基础》考点-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四)

发布时间:2020-12-23 18:19:15 分类:备考指导 作者:chenlulu 来源:会计师考试网
【导读】为更好的帮助考生备考,华图会计师考试网为您整理了初级会计称职笔试《经济法基础》考点-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四),供您参考,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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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诉讼

诉讼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争议的活动。

(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

1.民事案件。其具体包括: (1) 由民法调整的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人身权关系引起的诉讼。如房屋产权争议案件、合同纠纷案件、侵犯著作权案件、侵犯名誉权案件等。(2) 由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收养关系引起的诉讼。如离婚案件、追索扶养费案件、财产继承案件、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等。(3)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属于民事性质的诉讼。如因污染引起的侵权案件、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等。

2.商事案件。指由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引起的诉讼。如票据案件、股东权益纠紛案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海商案件等。

3.劳动争议案件。指因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如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

4.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非讼案件。其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如选民资格案件,宜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等非诉案件:二是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三是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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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chenlul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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