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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称职笔试《经济法基础》考点-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三)

发布时间:2020-12-23 18:18:26 分类:备考指导 作者:chenlulu 来源:会计师考试网
【导读】为更好的帮助考生备考,华图会计师考试网为您整理了初级会计称职笔试《经济法基础》考点-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三),供您参考,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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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仲裁协议

1.形式:书面;或裁或审原则。

2.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对仲裁事项或仲委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的,仲裁协议无效。

3.效力

(1)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可请求仲委会决定或法院裁定。一方请求仲委会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裁定,由法院裁定。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3)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六)仲裁裁决

1.管辖: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

2.仲裁庭的组成: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3.回避制度:仲裁员有特定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4.开庭不公开: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做出裁决。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5.和解与调解

(1)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2)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及时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生效。签收前当事人反悔,应及时裁决。

6.裁决

多数→首席仲裁员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就是华图会计师考试网为大家带来的初级会计称职笔试《经济法基础》考点-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三),希望能帮到大家,更多的会计师考试信息,备考资料,欢迎关注华图官网。

(编辑:chenlul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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