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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的帮助考生备考,华图会计师考试网为您整理了初级会计称职笔试《经济法基础》考点-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6),供您参考,借鉴。
(六)仲裁裁决
1.管辖: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
2.仲裁庭的组成: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3.回避制度:仲裁员有特定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4.开庭不公开: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做出裁决。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5.和解与调解
(1)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2)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及时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生效。签收前当事人反悔,应及时裁决。
6.裁决
多数→首席仲裁员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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