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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称职笔试《经济法基础》考点-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6)

发布时间:2020-06-17 09:19:36 分类:备考指导 作者:chenlulu 来源:会计师考试网
【导读】为更好的帮助考生备考,华图会计师考试网为您整理了初级会计称职笔试《经济法基础》考点-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6),供您参考,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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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仲裁裁决

1.管辖: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

2.仲裁庭的组成: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3.回避制度:仲裁员有特定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4.开庭不公开: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做出裁决。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5.和解与调解

(1)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2)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及时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生效。签收前当事人反悔,应及时裁决。

6.裁决

多数→首席仲裁员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就是华图会计师考试网为大家带来的初级会计称职笔试《经济法基础》考点-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6),希望能帮到大家,更多的会计师考试信息,备考资料,欢迎关注华图官网。

(编辑:chenlul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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