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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试题每日一练(5.23)

发布时间:2019-05-23 08:49:18 分类:每日一练 作者:zhangxiaotong 来源:华图会计考试网
【导读】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试题每日一练(5.23)由华图会计考试网提供,试题详情见文章,更多注册会计职称考试信息请关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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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公司”)于2006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普通股总数为5亿股,甲、乙分别持有大华公司31%和25%的股份。截至2013年年底,大华公司净资产额为10亿元,最近3年可分配利润分别为3000万元、2000万元和1000万元。2014年2月,大华公司董事会决定,拟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资5亿元,期限为5年,年利率为6%,财务顾问四维公司认为,大华公司的净资产和利润情况均不符合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建议考虑其他融资途径。

2014年3月,大华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拟公开发行优先股,并制定方案如下:(1)发行优先股3亿,拟募资5亿元;(2)第一年股息率为6%,此后每两年根据市场利率调整一次;(3)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股息率分配股息后,还可以与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2014年4月,在大华公司召开的年度股东大会上,优先股融资方案未获通过。

由于融资无望,大华公司股价持续走低。2014年5月8日,丙公司通知大华公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时发布公告,称其已于4月27日与大华公司的股东丁成达成股权转让协议,拟收购丁持有的大华公司7%的股权。与此同时,甲宣布将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大华公司不超过2%的股份。

某媒体经调查后披露,丙与乙共同设有一普通合伙企业,因此,丙与乙构成一致行动人,丙在收购丁持有的大华公司7%的股权时必须采取要约收购方式。该媒体还披露,2014年4月28日,股民A和B均在亏本卖出其证券账户中的全部股票后,分别买入大华公司股票10万股和15万股,此前两人均未买卖过大华公司股票,A是股东丁之妻,B与丙公司董事长C系好友。

中国证监会调查发现,B与C曾于4月27日晚间通话,两人对此次交易均未提供合理解释;有关媒体披露的情况属实。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四维公司关于大华公司的净资产和利润情况均不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判断是否正确?并分别说明理由。

(2)大华公司董事会提出的优先股融资方案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3)有关媒体关于丙与乙构成一致行动人的说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有关媒体关于丙在收购丁所持大华公司7%的股权时必须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说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5)甲增持大华公司2%股份是否必须采取要约收购方式?并说明理由。

(6)A和B买卖大华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并说明理由。

【答案】(1)①关于净资产不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判断正确。根据规定,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额的40%。在本题中,大华公司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额为10亿元,本次拟发行公司债券5亿元,超过了净资产的40%;②关于可分配利润不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判断正确。根据规定,发行公司债券,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应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在本题中,大华公司最近3年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2000万元,不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应支付的利息3000万元(5亿元×6%=3000万元)。

(2)①拟发行优先股的数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在本题中,拟发行3亿股的优先股超过了5亿股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②采用浮动股息率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规定采取固定股息率。在本题中,根据市场利率调整股息率的做法不符合规定;③优先股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还可以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公司,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3)有关媒体关于丙与乙构成一致行动人的说法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如果没有相反证据,投资者为一致行动人。在本题中,丙与乙共同设有一普通合伙企业,应界定为一致行动人。

(4)有关媒体关于丙在收购丁所持大华公司7%的股权时必须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说法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对于协议收购超过30%股权的行为,如果收购人不申请豁免或者申请但不符合豁免条件,则其必须向目标公司除协议转让股份的股东之外的所有剩余股东发出收购其手中全部股份的要约。在本题中,丙与乙属于一致行动人,其所持股份应合并计算,丙与乙所持有的股份合计为32%,超过了30%的法定要求。

(5)甲增持大华公司2%股份无须采取要约收购方式。根据规定,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1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在本题中,甲于2006年持有大华公司31%的股份,之后甲并未增持大华公司的股份,甲于2014年5月8日才宣布将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大华公司不超过2%的股份,可以免于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即可。

(6)A和B买卖大华公司股票的行为均构成内幕交易。根据规定,只要监管机构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密切关系的人,其证券交易活动与该内幕信息基本吻合,就可以确认内幕交易行为成立。当事人如果想否认内幕交易行为的存在,就必须负有举证责任:对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的相关证券买卖行为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的可能。在本题中,股东丁和丙公司董事长C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A是丁的妻子,B是C的好友,A和B均未能对此次交易提供合理解释,应当界定A和B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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