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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工作,增强银行抵御风险能力,银监会今天发布《关于修改<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
《决定》共对《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的八个条款作出修改。其中,在简政放权方面,主要修改的内容包括:
一是合并了支行“筹建”和“开业”审批程序,仅保留支行“开业”审批,申请人在支行“筹建”3日前向开业决定机关提交筹建报告,即可开始筹建工作;
二是整合“中资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的“准出”、“准入”程序;
三是进一步简化高管资格核准程序,对于同质同类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平级调动或改任较低职务的,取消事前核准改为备案制。
《决定》还优化了中资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以及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的条件;明确了境内外资银行入股中资商业银行条件。
银监会表示,在推动简政放权工作的同时,将持续完善审慎监管规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和监管处罚力度,坚守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