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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现权
(一)发现权的概念与特征
发现权是指发现人因重大科学发现,经评审而获得的荣誉和物质奖励的权利。发现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规定,发现权主体可以是公民个人,也可以是集体、华侨、外国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是发现权的主体。发现权的客体是科学技术的发展中有重大意义的科学研究成果。发现人可以依法取得荣誉证书、奖章和其他荣誉称号,发现人对这些人身权利终身享有;不得转让、继承或被非法剥夺。发现人还可以依法领取奖金和其他物质奖励,奖给发现人的资金分为一、二、三、四等奖,对有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可以给予特别奖,由国家科委报国务院批准,另行确定奖金金额。凡属于个人获得的自然科学奖、荣誉证书、资金都发给个人,集体获得的荣誉证书授予集体,奖章授予集体和对科学研究工作贡献最大的人员,资金根据参加该项科学研究工作人员贡献大小分配。
(二)发现权的取得和期限
发现权的取得要经过以下程序:申请奖项目要先由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全国性学术团体或副研究员以上水平的科技工作者10人以上联合推荐,然后由中国科学院、国家教委、中国科协、国家农委、卫生部等部门对申请项目归口组织初审。初审时应经过同行评议,并对奖励等级提出建议,根据国家科委下设的自然科学奖励委员会评定,最后由国家科委核准、授奖。
(三)发现权的保护
发现权的保护对象,即发现权利的客体是发现。发现是指阐明客观物质世界的现象、特征或规律而提出的一种新认识,发现的成果是属于自然科学而不属于社会科学。一项发现要取得发现权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①必须阐明自然现象的特性和规律的科学研究成果;
②这种发现的科技成果具有重大意义,能使科技发展发生重大变化。
特别提示:
发现与发明不同,发现是阐述自然界已有的现象、特性和规律,是人类知识水平的提高。发明是运用已知的规律、已有条件来解决具体问题,属于应用科学的新成就。发现往往是发明的前提条件或基础,发明常常是对发现的实际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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