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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被盗刷6万 怎样减轻自己的损失(2)

发布时间:2015-05-14 08:58:59 分类:银行招聘 作者:华图教育 来源:华图教育
【导读】银行卡明明就在自己身上,却突然一下收到5条手机短信通知,账户内6万余元悉数被转走、取出。2015年1月,乔老板以银行未能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为由,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评析

  证明涉案交易为伪卡交易是关键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乔老板的存款是否为银行卡的复制卡所支取;该银行是否应承担责任。

  市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小路说,《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明确规定,出现“与发卡行卡号相同的伪卡”是发卡行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就本案而言,储户与银行已形成储蓄合同关系,银行应当保障其存折及卡内存款安全。银行未尽到有效识别他人伪造储蓄卡的职责,向错误的“储户”履行合同,而拒绝向原告支付存款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两级法院一致认定,双方持有的证据都不能直接证明取走钱是用的本卡还是复制卡,但结合事实经过看,应认定是使用复制卡所为。其理由为:其一,时间上不能满足真实的银行卡在该银行两处网点往返转移,完成存款、取款和报案查询等行为。尤其是从该银行一网点取完款到另一网点报案查询,其间只用了4分钟。两处网点间有两处繁忙的十字路口红绿灯,在如此短的时间内,无论是步行,还是使用机动交通工具,实践上是无法完成银行卡转移的。其二,该银行未举证直接证明乔老板将银行卡交由他人取钱的事实。其三,从存款流向看,乔老板与方某没有资金往来,互不认识,她将存款托人转给方某,不合正常交易逻辑。

  法院认为,该银行作为金融机构,负有保护存款人存款安全的法定义务,其应提供技术完备的交易设备和系统识别真伪卡,以保障存款安全。本案中,因该银行的自助柜员机未能识别复制卡,说明银行的识别系统存在漏洞或瑕疵,导致乔老板的钱被支取,这不符合双方约定的用本卡支取的有效支取条件,故由此产生的交易风险应由银行承担。

  根据ATM机交易条件,仅有伪造的银行卡尚不足以盗取存款,还必须具备密码。该密码具有私有性、唯一性和秘密性。涉案存款是在短时间内通过输入正确的交易密码并成功通过银行自助交易系统的识别验证被连续转出和支取,证明乔老板自己设定的密码已泄露。在乔老板没有证据证明密码信息是由该银行泄露或对此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应认定乔老板对涉案储蓄卡存款损失亦存在一定的过错。

(编辑:li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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