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安徽农商银行招聘考试笔试模拟题汇编(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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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12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2013年5月6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2013年6月2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欠款,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
A.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设立
B.抵押合同无效,但抵押权设立
C.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设立
D.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不设立
【答案】C。A说法错误,C说法正确,《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本题中提到的标的物在设定抵押之前已经出售给了乙公司,并办理了预告登记且没有超出上述规定的3个月的期限。因此,在此期限内甲公司无权处分该不动产,即便是实际处分了,也不发生物权的效力,银行不能取得写字楼的抵押权。B、D说法错误,本题中甲与银行之间设立的抵押是不动产抵押,一般情况下,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抵押权自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设立。据此首先可以判断出甲与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已经生效。所以答案选C。
2.甲知道自己临河的房屋将被征用,而与想买一套临河住房的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则甲违反( )原则。
A.情势变更
B.公平
C.自愿
D.诚实信用
【答案】D。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本题中甲知道自己临河的房屋将被征用,而与想买一套临河住房的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没有秉持诚实,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以答案选D。
3.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哪一类权利不能设定权利质权?( )
A.专利权
B.应收账款债权
C.可以转让的股权
D.房屋所有权
【答案】D。根据《物权法》第223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由上可知,A、B、C可以设定权利质权,D不可以,所以答案选D。
4.甲欠乙5万元,现甲向乙索债,乙认为甲采取欺诈的方法让其负了债务,乙行使的是:( )。
A.支配权
B.抗辩权
C.请求权
D.债权
【答案】B。A不符合题意,支配权,亦称“管领权”,是指权利主体所享有的对权利客体直接管领和控制的权利。如所有权、知识产权等。具有较强的排他性,权利人可以排斥他人行使与自己相同的权利,并可禁止他人非法妨碍自己行使支配其客体的行为。通常只凭权利人自己的行为即可实现。B符合题意,广义上的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C、D不符合题意,请求权,是指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请求另一方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权利人不能对权利标的进行直接支配,而只能请求义务人配合。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债权人自己无法实现债权,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才能实现债权。请求权是相对权的典范,即仅仅相对于某个特定的人产生效力。所以答案选B。
5.王某向银行申请贷款,需要他人担保。陈某系甲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和董事长,是王某多年好友。王某求组于陈某,希望得到甲公司的担保。甲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决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公司不能为王某提供担保,因为陈某不能向甲公司提供反担保
B.甲公司不能为王某提供担保,因为公司禁止公司为个人担保
C.甲公司可以为王某提供担保,但须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D.甲公司可以为王某提供担保,但陈某不得参加股东会决议
【答案】C。根据《公司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可知,根据此法条规定,公司为其他企业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C项:本题中,根据甲公司的章程,公司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经股东会议决议,因此甲公司向王某提供应当经股东会议通过,所以C项正确。A项: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甲公司可以为王某提供担保,根据公司章程,只是需要权力机构股东会的同意,由于该担保属于对外担保并且与陈某无利害关系,同时《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需要提供反担保的事项,所以A项错误。B项: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公司法》中并没有禁止公司为个人提供担保,所以B项错误。D项:根据《公司法》第16条第2款、第3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可知,本题中,公司只有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该被担保人才不得参加表决。本题中,王某并不是甲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甲公司也并非为其股东陈某提供担保,因此陈某不需要回避表决,所以D项错误。所以答案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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