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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称职笔试《经济法基础》考点-支付结算概述(3)

发布时间:2020-07-10 18:09:42 分类:备考指导 作者:chenlulu 来源:会计师考试网
【导读】为更好的帮助考生备考,华图会计师考试网为您整理了初级会计称职笔试《经济法基础》考点-支付结算概述(3),供您参考,借鉴。

为更好的帮助考生备考,华图会计师考试网为您整理了初级会计称职笔试《经济法基础》考点-支付结算概述(3),供您参考,借鉴。

1. 银行不垫款

银行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中介机构,应按照付款人的委托,将资金支付给付款人指定的收款人,或者按照收款人的委托,将归收款人所有的资金转账收入到收款人的账户中。这是银行应承担的责任。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要将银行资金与存款人资金严格区分开来,二者不能混淆。付款人账户内没有资金或资金不足,或者收款人应收的款项由于付款人的原因不能收回时,银行的中介职责可以不履行,因为银行没有为存款人垫付资金的义务。银行与存款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基本要求

1.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1)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而应追究其(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2)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更改时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2.填写规范

(1)收款人名称: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2)出票日期:中文大写。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前面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前面加壹。

(3)金额: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以上就是华图会计师考试网为大家带来的初级会计称职笔试《经济法基础》考点-支付结算概述(3),希望能帮到大家,更多的会计师考试信息,备考资料,欢迎关注华图官网。

(编辑:chenlul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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