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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试题《经济法》每日一练(7.2)

发布时间:2019-07-02 11:10:04 分类:每日一练 作者:张丽娟 来源:华图会计考试网
【导读】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试题《经济法》每日一练(7.2)由华图会计考试网整理发布,试题详情见文章,更多注册会计资格考试信息请关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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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小题18分。)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为A股上市公司。2015年8月3日,乙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乙公司”)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权益变动报告书,称其自2015年7月20日开始持有甲公司股份,截至8月1日已经通过公开市场交易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乙公司同时也将该情况通知了甲公司并予以公告。8月16日和9月3日,乙公司连续两次公告其所持甲公司股份分别增加5%。截至9月3日,乙公司已经成为甲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股15%。甲公司原第一大股东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丙公司”)持股13%,退居次位。

2015年9月15日,甲公司公告称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停牌3个月。2015年11月1日,甲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丁公司”)与甲公司的资产重组方案。方案主要内容是:(1)甲公司拟向丁公司发行新股,购买丁公司价值60亿元的软件业务资产;(2)股份发行价格拟定为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85%;(3)丁公司因该次重组取得的甲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自由转让。该项交易完成后,丁公司将持有甲公司12%的股份,但尚未取得甲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乙公司和丙公司的持股比例分别降至10%和8%。

甲公司董事会共有董事11人,7人到会。在讨论上述重组方案时,2名非执行董事认为,该重组方案对购入资产定价过高,同时严重稀释老股东权益,在与其他董事激烈争论之后,该2名非执行董事离席,未参加表决,其余5名董事均对重组方案投了赞成票,并决定于2015年12月25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该重组方案。

2015年11月5日,乙公司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起诉投票通过上述重组方案的5名董事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遭到拒绝。乙公司遂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5名董事。

2015年11月20日,甲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举报乙公司在收购上市公司过程中存在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证监会调查发现:2015年8月1日至3日,戊公司和辛公司通过公开市场交易分别购入甲公司2.5%的股份;戊、辛两公司事先均向乙公司出具书面承诺,同意无条件按照乙公司指令行使各自所持甲公司股份的表决权。戊、辛、乙三公司均未对上述情况予以披露。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戊、辛公司在收购甲公司股份时,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在收购甲公司股份时,存在哪些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关于权益变动披露规

定的行为?并说明理由。

(3)丁公司与甲公司的资产重组方案的三项内容中,哪些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4)2015年11月1日董事会会议的到会人数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召开董事会会议法定人数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5)2015年11月1日董事会作出的决议是否获得通过?并说明理由。

(6)人民法院应否受理乙公司的起诉?并说明理由。

【答案】(1)乙、戊、辛公司构成一致行动人。根据规定,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事实,构成一致行动;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在本题中,戊、辛两公司与乙公司事先达成一致协议,同意无条件按照乙公司指令行使各自所持甲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乙、戊、辛公司互为一致行动人。

(2)①2015年8月1日至3日,戊、辛公司继续收购甲公司股份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

的股票。在本题中,作为乙公司的一致行动人,戊公司和辛公司在乙公司履行通知、公告义务期间,不应买卖甲公司的股票。

②2015年8月16日和9月3日,乙公司分别增持甲公司5%股份未履行权益变动披露义务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之后,其所持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3)①此处的重点在于“90%”、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

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②丁公司的股份锁定期仅为6个月,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至少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具备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4)董事会的到会人数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5)董事会作出的决议不能通过。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全体董事共11人,对该项决议投赞成票的董事为5人,并未超过半数,该项决议不能获得通过。

(6)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乙公司的起诉。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股东代表诉讼。在本题中,乙公司自2015年7月20日开始持有甲公司股份,至2015年11月5日起诉时持股时间明显不足18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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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富贵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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