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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试题《经济法》每日一练(6.27)

发布时间:2019-06-27 14:10:17 分类:每日一练 作者:张丽娟 来源:华图会计考试网
【导读】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试题《经济法》每日一练(6.27)由华图会计考试网整理发布,试题详情见文章,更多注册会计资格考试信息请关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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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小题10分,可以选用中文或英文解答,如使用英文解答,须全部使用英文,答题正确的,增加5分,最高得分为15分。)

2016年3月1日,为支付工程款项,A公司向B公司签发一张以甲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1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9月1日,甲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票面上签章。

4月1日,B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用于支付买卖合同价款。后因C公司向B公司出售的合同项下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双方发生纠纷。

5月1日,C公司为支付广告费,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D公司负责人知悉B、C公司之间合同纠纷的详情,对该汇票产生疑虑,遂要求C公司的关联企业E公司与D公司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约定,E公司就C公司对D公司承担的票据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E公司未在汇票上记载有关保证事项,亦未签章。

6月1日,D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以偿还所欠F公司的租金。

9月2日,F公司持该汇票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A公司资信状况不佳、账户余额

不足为由拒付。

F公司遂向B、D公司追索。B公司以C公司违反买卖合同为由,对F公司的追索予以拒绝,D公司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后,分别向B、E公司追索,B公司仍以C公司违反买卖合同为由,对D公司的追索予以拒绝,E公司亦拒绝。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银行的拒付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B公司拒绝F公司追索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B公司拒绝D公司追索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D公司能否要求E公司承担票据责任?能否依保证合同要求E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并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1)甲银行的拒付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无对价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在本题中,出票人A公司账户余额是否足以支付票款、资信情况如何,只能用于解决A公司与甲银行之间的纠纷,甲银行无权以此为由拒绝向持票人F公司付款。(或者:因为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不论出票人账户余额是否足以支付票款、资信情况如何。)

(2)B公司拒绝F公司追索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无对价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在本题中,F公司有偿取得票据,且对B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并不知情,B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3)B公司拒绝D公司追索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如果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仍然受让票据权利的,票据债务人可以该事由对抗持票人。在本题中,D公司明知B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而受让票据,B公司可以该理由拒绝D公司的追索。

(4)①D公司无权要求E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

“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②D公司有权依保证合同要求E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规定,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的保证合同,虽不属于票据保证,但可以具有民法上的保证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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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富贵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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