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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每日一练(1.17)

发布时间:2019-01-17 08:34:00 分类:每日一练 作者:张丽娟 来源:华图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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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年3月20日,安徽的A公司与北京的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购买500吨化工原料,总价款为100万元;B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交货,A公司在验货后7日内付款。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

合同签订后,A公司以其办公用房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1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由于办公用房的价值仅为50万元,A公司又请求丁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丙银行与丁公司的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保证期间及保证范围。对抵押和保证没有约定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

4月10日,B公司准备通过铁路运输部门发货时,A公司的竞争对手告知B公司,A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即将破产。B公司随即暂停了货物发运,并电告A公司暂停发货的原因,要求A公司提供担保。A公司告知B公司:本公司经营正常,货款已经备齐,B公司应尽快履行合同,否则将追究违约责任。但B公司坚持要求A公司提供担保。A公司急需这批货物,只好按照B公司的要求,提供了银行保函。5月25日,B公司收到银行保函,当日向铁路运输部门支付了运费并发货。

借款合同到期后,A公司没有偿还丙银行的借款本息。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B公司暂停发货是否有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

(2)在买卖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如何交付标的物?

(3)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保证范围应当如何界定?

(4)丙银行可否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100万元的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答案】

(1)B公司暂停发货没有法律依据。根据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在本题中,B公司并没有确切证据证明A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因此,B公司暂停发货没有法律依据。

(2)合同当事人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在本题中,应当在B公司所在地履行。

(3①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根据规定,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②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③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责任。

(4) 丙银行不能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的,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是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务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本题中丙银行应当先对甲的办公用房行使抵押权,不能够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编辑:王富贵儿)
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每日一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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