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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农村信用社高频考点:担保物权

发布时间:2018-08-17 08:48:56 分类:笔试指导 作者:邓丽丽 来源:华图金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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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权

1.抵押权的含义

抵押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作为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该物优先受偿(折价、变卖、拍卖的款项)的权利。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2.抵押权的特征

(1)标的物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

(2)抵押权不转移标的物占有。

(3)抵押权是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①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从抵押物的变卖价金中优先得到清偿。

②抵押权人排除无抵押权人的债权人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③次序在先的抵押人比次序在后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3.抵押物的范围

(1)下列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⑥交通运输工具;

⑦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2)依法不能抵押的财产

①土地所有权;

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⑥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4.抵押权的设立

(1)抵押合同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是要式、诺成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合法,合同即成立并具有约束力。

(2)抵押权生效

①不动产抵押时必须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生效。如果不登记,则抵押合同设立的抵押权不生效,即不取得抵押权,也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动产抵押不需要登记,动产抵押权登记只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在抵押合同缔结生效后,不登记也取得抵押权。但是,如果善意第三人合法地获得了该项财产,则抵押权不能继续形式而追及到抵押物。如果要取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必须登记。

③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动产抵押权自合同成立生效,不动产自登记时生效。

5.抵押权的实现

拍卖;折价;变卖。

二、质押权

1. 概念

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动产质权

(1)概念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交由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该动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例如以字画出质设定的质权。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2)动产质权的设立

①质押合同。当事人签订的质权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②质物及其交付。质物一般是各类动产,但债务人和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以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3)动产质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① 质权人的权利

对质物的占有。既是质权的成立要件,也是质权的存续要件,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质权的保全。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优先受偿。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②质权人的义务

“禁止流质契约”条款——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质押财产为债权人所有。

3.权利质权

(1)概念

权利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设定的质权。

(2)标的

①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②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③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④ 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

⑤ 依法可以出质的其他权利。

(3)出质方式

①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③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④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⑤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转质权

质权人为担保自己或者他人的债务,在占有的质物上再次设定质权的称为转质,所成立的质权为转质权。因转质而取得质权的人为转质权人。转质既可适用于动产质权,也可适用于权利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留置权

1.概念

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特征

(1)留置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担保物权;

(2)留置权是债权人留置债务人动产的权利;

(3)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是依法律的规定产生的。

四、担保物权的竞合

1.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2.先登记的抵押权>后登记的抵押权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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