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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上半年银行业专业人员初级和中级职业资格考试考生须知(2)

发布时间:2018-05-31 16:46:51 分类:招考公告 作者:鲁春会 来源:中国银行业协会
【导读】2018年上半年银行业专业人员初级和中级职业资格考试考生须知由银行招聘网提供:考试时间6月2-3日,闭卷,计算机考试,考试限时120分钟。更多银行招聘内容请关注华图金领人官方网站。

(五)考生登录考试系统后,应仔细核对姓名、性别、准考证号、身份证件号、考试科目及本人照片,并仔细阅读考生须知。在下发的草稿纸上填写考生姓名及准考证号,考试结束后将草稿纸和准考证统一上交。严禁将考场统一发放的草稿纸和准考证带出考场。

(六)考生严禁在草稿纸、准考证等纸张上抄录试题,或使用电子设备拍摄试题。

(七)考生因病不能坚持考试的,应报告监考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八)考生不得询问试题题意,如因系统原因或试题有误,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不得询问其他考生。

(九)考试机出现故障,考生需举手示意,由技术人员进行处理,但不允许监考或技术人员帮助操作考试界面,或对题意做解释、提示。对故意关机或自行重新启动计算机的考生应责令其离开考场,考试成绩按零分处理。

(十)考生在考试期间如需上厕所,应向监考人员举手示意,在得到监考人员的允许后由工作人员陪同出入考场,再次进入考场时需向监考人员出示准考证及有效身份证件,并重新拍照,身份核对后方可入场。

(十一)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向系统提交试卷,并按监考人员要求退场。

(十二)除本场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五、违规违纪处理

第一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如:手机、包、书籍、资料、笔记本和自备草稿纸以及电子工具、计算器等);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三)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四)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五)故意损坏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六)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的;

(七)将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八)其他应当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草稿纸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如手机、电子手表等处于开启状态)、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如佩戴耳机、计算器等);

(六)抄录试题和拍摄考试机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处理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或者第三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编辑:鲁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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