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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考生登录考试系统后,应仔细核对姓名、性别、准考证号、身份证件号、考试科目及本人照片,并仔细阅读考生须知。在下发的草稿纸上填写考生姓名及准考证号,考试结束后将草稿纸和准考证统一上交。严禁将考场统一发放的草稿纸和准考证带出考场。
(六)考生严禁在草稿纸、准考证等纸张上抄录试题,或使用电子设备拍摄试题。
(七)考生因病不能坚持考试的,应报告监考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八)考生不得询问试题题意,如因系统原因或试题有误,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不得询问其他考生。
(九)考试机出现故障,考生需举手示意,由技术人员进行处理,但不允许监考或技术人员帮助操作考试界面,或对题意做解释、提示。对故意关机或自行重新启动计算机的考生应责令其离开考场,考试成绩按零分处理。
(十)考生在考试期间如需上厕所,应向监考人员举手示意,在得到监考人员的允许后由工作人员陪同出入考场,再次进入考场时需向监考人员出示准考证及有效身份证件,并重新拍照,身份核对后方可入场。
(十一)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向系统提交试卷,并按监考人员要求退场。
(十二)除本场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五、违规违纪处理
第一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如:手机、包、书籍、资料、笔记本和自备草稿纸以及电子工具、计算器等);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三)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四)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五)故意损坏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六)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的;
(七)将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八)其他应当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草稿纸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如手机、电子手表等处于开启状态)、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如佩戴耳机、计算器等);
(六)抄录试题和拍摄考试机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处理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或者第三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