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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真题及解析:案例分析题(2)

发布时间:2018-05-10 14:59:36 分类:历年真题 作者:鲁春会 来源:华图金领人
【导读】注会备考,做往年试题是有必要的。华图金领人为考生整理出2013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真题及解析:案例分析题。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2011年7月1日甲公司董事会的出席人数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董事会能否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解除赵某的总经理职务?并说明理由。

  (3)2011年12月20日赵某卖出所持甲公司2万股股票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4)乙公司向甲公司的所有董事提供低息借款购房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5)2011年4月1日甲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为丙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6)钱某和李某各自对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抗辩能否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7)投资者吴某和郑某能否获得证券民事损害赔偿?并分别说明理由。

  三、案例分析题

  答案及解析

  1.【参考答案】

  (1)C银行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如破产企业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构成别除权,但因破产企业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企业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在本题中,由于A公司仅为担保人,并非主债务人,因此,对于抵押物拍卖款不足清偿的150万元借款本息,C银行只能向主债务人B公司追偿,而不能向A公司申报破产债权。

  (2)

  ①E公司有权拒绝D公司返还机床的请求。因为E公司基于善意取得制度(E公司当时善意、以合理的市场价格有偿取得并已经交付)依法取得了该机床的所有权,E公司有权拒绝D公司返还机床的请求。

  ②D公司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根据规定,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依法已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无法取回财产的,如果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3)管理人无权解除A公司与F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根据规定,对于破产企业对外出租不动产的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除存在严重影响破产财产的整体变价与价值实现、且无法分别处分等特殊情况外,管理人不得违背合同约定任意解除合同;在变价破产财产时,房屋可以带租约出售,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4)G公司关于债务抵销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

  (5)管理人无权撤销A公司向供电局补缴电费的行为。根据规定,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参考答案】

  (1)E公司无权向A公司追索。根据规定,被伪造人并未在票据上真实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在本题中,在甲伪造的票据上,A公司并未真实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

  (2)D公司未取得票据权利。根据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在本题中,C公司与D公司的行为实质上为非法借贷、变相贴现,基础关系违法,D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3)E公司取得了票据权利。虽然D公司在背书转让时并非票据权利人,构成无权处分,但是E公司善意,且无重大过失,且付出了相当对价,因此可以善意取得票据权利。

  (4)E公司无权向甲追索。甲是票据的伪造人,但是并未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应承担票据责任。

  (5)E公司有权向B公司追索。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B公司),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3.【参考答案】

  (1)甲公司于2011年10月12日取得货车的所有权。根据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仍以交付为要件,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甲公司与丁公司的货车租赁合同不因未采用书面形式而无效,但应视为不定期租赁。根据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戊公司有权要求丁公司支付租金。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制度,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在本题中,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丁公司和新出租人戊公司继续有效,戊公司有权要求丁公司支付租金。

  (4)戊公司无权要求丁公司立刻交回货车。根据规定,对于不定期租赁,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在本题中,出租人戊公司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丁公司,无权要求“立刻”交回。

  (5)丁公司对货车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规定,“房屋”租赁的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本题是货车租赁,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6)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从拍卖价款中优先补缴650万元土地出让金。根据规定,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应当首先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抵押权人可主张剩余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7)乙公司在实现抵押权时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金额是200万元。根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对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在本题中,甲公司已设定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地上的办公楼共拍卖得款1200万元,应当首先依法补缴650万元土地出让金,扣掉办公楼的对应价款350万元后,乙公司对剩余的20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4.【参考答案】

  (1)2011年7月1日甲公司董事会的出席人数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但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甲公司有9名董事,4名实际出席,1名委托他人出席,符合过半数要求。

  (2)董事会可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解除赵某的总经理职务。根据规定,董事会有权解聘公司总经理,并不需要理由。

  (3)2011年12月20日赵某卖出甲公司2万股股票的行为不合法。根据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乙公司向甲公司所有董事提供低息购房借款的行为不合法。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5)2011年4月1日甲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为丙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不合法。根据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6)

  ①钱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的义务。公司董事受到实际控制人控制这一情形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的理由。

  ②李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的义务。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的情形认定。

  (7)

  ①吴某不能获得证券民事损害赔偿。因为吴某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前已经卖出了股票,不能推定其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②郑某能够获得证券民事损害赔偿。因为郑某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买入甲公司股票,并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后卖出该股票而发生亏损,可以推断其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以上内容为考生回忆版,详情见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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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鲁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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