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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银行春招笔试高频考点之—公基篇(2)

发布时间:2018-03-12 10:32:20 分类:备考指导 作者:鲁春会 来源:华图金领人
【导读】尽管公基涵盖范围广,但根据华图金领人对历年真题的分析,各大银行虽各有需求重点,公基常考模块以法律、计算机、时政为主,下面就看看我们整理出来的重点内容吧。

  (三)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四)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五)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

  (六)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七)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八)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九)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十)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依照本法规定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

  (十一)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六、质押

  (一)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二)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三)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四)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五)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六)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七)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八)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九)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十)上述(七)中规定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七、留置

  (一)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下述(二)中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

  (三)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四)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八、定金

  (一)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三)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高频考题

  1.【单选】甲欠乙100万元,丙为连带保证人。后甲到期不还,乙直接请求丙偿还,则丙(   )。

  A.可以绝偿还

  B.丙不能拒绝

  C.只偿还一半

  D.可以解除保证合同

  【答案】B。在连带保证中,主债务到期不偿还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A、C、D不符合题意。故本题选B。

  2.【单选】甲、乙与6月1日签订一购销合同,购销合同款为30万元,内有定金条款,约定甲给付乙 10万元,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乙之间的定金数额超过合同标的20%,定金合同无效

  B.甲、乙之间的定金为10万元

  C.甲、乙之间的定金数额超过合同标的20%,超过的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

  D.甲、乙之间购销合同无效

  【答案】C。我国《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排除B。《担保法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的,超过的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超过部分无效,排除A。定金合同是否有效不影响主合同,排除D。故本题选C。

  3.【单选】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    )。

  A.借款发生之日起6个月

  B.主债务履行期届满6个月

  C.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

  D.破产程序终结后2年内提出

  【答案】C。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故本题选C。

  公司法

  考点预测

  一、有限责任公司

  (一)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二)设立程序

  1.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如果公司的股东过多,公司难以协调股东之间的关系,运作困难,况且,在股东过多的情况下,公司可以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因而,国家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数作了最高限额的规定。

  2.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活动的基本规则,是公司重要的法律文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后才能制定,并对公司股东、董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编辑:鲁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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