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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管辖权的适用效力

发布时间:2017-11-23 11:23:56 分类:备考指导 作者:张梦茹 来源:华图教育
【导读】民事诉讼管辖就是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具体应该在哪一个具体的法院提起诉讼和审判,就是打官司选哪个法院.

  民事诉讼管辖就是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具体应该在哪一个具体的法院提起诉讼和审判,就是打官司选哪个法院。民事诉讼管辖主要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就是选法院,一个是要看案子的严重程度和性质,选不同级别的法院;还有就是要选择不同地域的法院。其中,地域管辖又分为:普通管辖、特殊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共同管辖。

  同一个法律案件,可能由于不同的诉讼管辖,对于具体法院的选择上将出现一定的差异,那么诉讼管辖权具体的适用效力则需要进行比较。

  一、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中,首先是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即法律关系主体间的平等性,所以其在主体之间的约定来确定纠纷解决的法院,但是要注意,协议管辖即以民事平等关系建立的合约中约定管辖权,其效力比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效力弱,即在同一案件中,既有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约定的法院选择条款,同时又涉及国家行政级别涉及的级别管辖,或者同时涉及到具体的不动产物权纠纷的专属管辖的,优先选择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所确定的法院。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适用效力强于协议管辖,从其产生的基础层面考虑,即民事关系弱于行政级别和物业产权,因为民事关系更多的是平民百姓,而级别管辖更多强调的是行政级别,即谁更有权利;另外平民关系目前也已经被房子打败了。

  二、协议管辖排除普通管辖和特殊管辖

  协议管辖效力强于普通管辖和特殊管辖,普通管辖是基于法律案件的当事人的所在地为基础来确定法院的管辖权,而特殊管辖是基于一些特殊的因素为基础来确定法院的管辖权。

  即是在案件当事人和非不动产非协议因素基础上产生的管辖权,其效力弱于民事合约中约定的法院的选定,即合约强于当事人和特殊情况。

  综上两处分析,去除一些特殊的情形,我们基本可以从宏观分析出,民事诉讼地域管辖权的效力顺序为: 专属管辖 > 协议管辖 > 普通管辖 > 特殊管辖;

  不动产 > 民事合约 > 案件当事人 > 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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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富贵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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