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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试行)(2)

发布时间:2016-06-28 16:09:36 分类:银行从业 作者:liap 来源:中国银行业协会
【导读】推进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五章 继续教育的管理

  第十二条持证人员通过继续教育网络培训系统完成的网络培训,其学时自动计入继续教育总学时;完成的其他考试办公室认可的培训,其培训学时须在当年通过继续教育网站自行申报后计入继续教育总学时。

  第十三条持证人员按次申报其他考试办公室认可的培训,申报信息须包括培训时间、地点、授课时长、主题、组织者、证明人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并须保留相关证明材料至少2年。

  第十四条考试办公室对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及申报信息进行检查或抽查,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持证人员,考试办公室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罚:

  (一)取消虚假培训学时;

  (二)取消当年完成的全部学时;

  (三)取消该周期内完成的全部学时;

  (四)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在继续教育周期内,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向考试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延长继续教育周期,考试办公室核查属实后,延长其继续教育周期一年。

  (一)在境外工作半年以上的;

  (二)生育;

  (三)因病半年以上无法正常工作的;

  (四)考试办公室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在继续教育周期内,持证人员完成的继续教育培训未达到最低学时要求、未申请周期延长或申请未获批准的,其证书登记将依据《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继续教育的费用

  第十七条中国银行业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工作不以盈利为目的,为保障继续教育网络培训系统培训内容的专业、及时、实用性并维护系统的正常运行,持证人员参加该系统提供的网络培训,应缴纳一定的学习费用,标准暂定为每学时8元。

  第十八条其他考试办公室认可的培训的收费标准由培训实施机构确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考试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编辑:li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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