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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上半年银行初级职业资格考试考生须知(2)

发布时间:2016-05-26 14:55:43 分类:银行从业 作者:liap 来源:中国银行业协会
【导读】2016年上半年银行初级职业资格考试考生须知,请准备参加考试的考生认真阅读,祝考生顺利通过考试!

  五、违规违纪处理

  (一)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监考人员有权要求考生退出考场:

  1.考生将规定以外的其他物品带至座位(如:手机、包、书籍、资料、笔记本和自备草稿纸以及电子工具、计算器等);

  2.在考场内吸烟、说话、喧哗,或其他影响考场秩序不听监考人员劝阻的;

  3.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4.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5.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6.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二)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3项至第10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1.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2.互相传递草稿纸等的;

  3.不按规定上交,将演算草稿纸及准考证带出考场的;

  4.恶意操作电脑设备、破坏公物及考场设施、扰乱考场秩序的;

  5.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6.让他人冒名顶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7.抄录和拍摄试题的;

  8.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9.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10.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听、接收、发送考试相关信息的;

  11.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三)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第(一)条或者第(二)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

  4.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四)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事后查实,应当认定为考试舞弊,按具体规定处理:

  1.同一科目试卷答案主要错点高度一致或者错同数量达到一定比例的(即雷同试卷),取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

  2.经照片比对或他人举报,查实为替考,取消当次考试及两年禁考期内(按周年计算)的所有成绩及证书;

  3.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按具体作弊行为处理。

  (五)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二)条相应条款处理。

  (六)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发现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当查实情况,如实记录,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当场告知其记录内容,并要求本人签字,拒绝签字的,由两名考试工作人员如实签字确认。在考试结束后报送考试主管部门。

  (七) 对本规定所列违纪违规行为并给予相应处理的人员,考试主办方可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

  (八) 按照本规定2年内不得参加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期限,应当自发生违纪违规行为之日起,按周年计算。

  六、其它注意事项

  (一)由于考试当日所采集照片将用于证书管理,请考生注意着装。

  (二)建议考试当天考生采用公共交通方式到达考场,乘车线路详见准考证。

(编辑:li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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