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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证券业务纠纷,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行业整体利益,促进证券市场规范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若干意见》、中央综治委等16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结合证券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纠纷调解是指经纠纷各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组织通过说服、疏导、调和等方式,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和解,解决证券业务纠纷的活动。
调解组织是指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以及接受调解中心委托转办证券纠纷调解案件的地方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
第三条 证券纠纷调解,遵循下列原则:
(一)自愿、公平、公正;
(二)方便、高效、公益;
(三)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四)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四条 调解组织开展证券纠纷调解,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也可以参考行业惯例。调解组织开展证券纠纷调解工作应当适用本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规则》。
第五条 协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指导下开展证券纠纷调解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条 协会与法院、仲裁、信访、公证等机构建立并完善对接机制,促进证券纠纷有效解决。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七条 协会成立证券调解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研究、指导、处理与证券纠纷调解工作相关的专业问题,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定证券纠纷调解基本制度;
(二)审议调解员的聘任和解聘;
(三)对证券纠纷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四)研究与证券纠纷调解相关的重大事项;
(五)对调解制度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六)协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协会成立调解中心负责证券纠纷调解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实施证券纠纷调解基本制度,并依据基本制度制定调解工作相关工作规程等;
(二)负责证券纠纷调解案件的办理;
(三)负责调解员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四)统计分析证券纠纷调解工作的相关信息;
(五)开展与法院、仲裁机构以及其他纠纷调解机构的联络交流工作;
(六)负责证券纠纷调解业务的宣传、咨询及培训;
(七)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协会与地方协会开展证券纠纷调解协作,构建“统一协调、属地调解”的工作机制。
第十条 协会会员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担任调解联络员,负责与调解组织的沟通、联络、协调等工作。
第三章 受理范围
第十一条 调解中心的受理范围包括:
(一)会员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
(二)会员与会员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
(三)会员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中心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调解受理范围的;
(二)同一争议事项已经或正在由其他调解组织调解的;
(三)调解申请无具体相对人、无具体争议事项的;
(四)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五)纠纷已有生效判决、仲裁裁决或其他处理结果的;
(六)调解中心认为不适宜调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