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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招聘考试综合知识点刑法之逃税罪

发布时间:2015-12-03 09:31:03 分类:笔试指导 作者:华图教育 来源:网络
【导读】2016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招聘考试综合知识点刑法之逃税罪,2016年华图金融培训网考试网为考生提供综合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包括2016综合基础知识练习、2016综合基础知识试题及答案等,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刑法之逃税罪》,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银行招聘考试。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行为。

  1.本罪客体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行为。例如,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的方法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进而逃税;通过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的方式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进而逃税;等等。“不申报”应理解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即拒绝按税务机关的通知申报纳税。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2)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3)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此外,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才可能成立逃税罪。

  3.本罪主体是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因此,逃税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成立本罪。例如,因为记账错误导致少缴税款的,不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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