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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
(一)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与公司法的规定
*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有两种:第一种是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第二种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责任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应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组成。
* 股份有限责任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应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组成。
(二)分支机构的设立
(三)银行变更
二、商业银行的贷款管理
(一)国家产业政策对银行信贷的指导
(1)国家产业政策指导。(2)严格审查制度。(3)借款合同与《借款合同条例》。(4)贷款利率。
(二)商业银行贷款的资产比例规定
(1)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2)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3)流动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低于25%。(4)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5)国务院银行业务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三、商业银行财务会计的监督管理制度
(一)财务会计
(1)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行的财务、会计制度。(2)商业银行应当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3)商业银行应当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4)商业银行应当提取呆账准备金,冲销呆账。(5)商业银行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二)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
* 商业银行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资本与负债;固定资产;现金;放款;证券与投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成本;营业收入、利润及其分配;外汇业务;企业清算;财务报告以及财务评价。
(三)银行的监督管理
(1)建立、健全本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2)建立、健全本行对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各项情况的稽核、检查制度。(3) 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4)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随时对商业银行的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5) 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四、商业银行的接管、终止与清算
(一)银行的接管
* 银行的接管,是指商业银行已经或者有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 接管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二)商业银行的终止与清算
(1)分立、合并及解散的清算。(2)商业银行的被撤销。(3)破产清算。(4)商业银行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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