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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村信用社招聘法律考点:保管合同

发布时间:2015-04-29 15:08:52 分类:笔试指导 作者:华图教育 来源:华图教育
【导读】在2015年农信社考试备考中,法律常识是非常重要的考点,本文将对保管合同频考点进行详细解读。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将物品交付他方,他方给予保管并获得保管费用的合同。在保管合同中,对他人物品进行保管的人称保管人,将自己的物品交托保管人的人称寄存人。

  保管合同有如下特征:
  1.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规定,保管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为实践合同,其成立以交付保管物为要件。
  2.保管合同可以为无偿合同,也可以为有偿合同。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3.保管合同以物品的保管为目的。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尽管物应处于保管人的占有或控制之下,但保管只是对物的保存行为,而不是管理行为,因而保管人只应保持物的原状,而不得对物为利用或改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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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li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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