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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吉林农信社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考点汇总
下面是2014年吉林农信社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考点汇总,希望会对参加农信社招聘考试的同学有参考价值!
(一)法理学
【考点1】立法的基本原则有:1、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2、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3、民主立法原则。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5、民主原则。
【考点2】《行政诉讼法》规定:(1)原告或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供证据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
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考点3】法制监督:又称对行政的监督,是指有权国家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合法正确地行使职权所进行的监督与控制。
【考点4】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看法。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二、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三、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二)宪法
【考点1】宪法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销不适当的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的规章。
【考点2】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的各项工作,主要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我国现存的管理体制、法律体制、国家政策就属于这些事务的范畴
【考点3】根据《宪法》第62条和67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都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
(三)刑法
【考点1】有权请求引渡的国家一般有三类:罪犯本人所属国、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受害人所属国。
(四)行政法
【考点1】在中国的民法中有这样的规定:如果股东大会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考点2】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考点3】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发生在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的平等主体间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行政行为。
【考点4】行政合同: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机关享有行政优益权。
【考点5】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考点6】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
(五)民法
【考点1】《民通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三、其他
【考点1】人力资源的构成要素包括身体、智力、知识、技能、劳动能力、劳动态度等
【考点2】事业单位社会化有两层含义:一是指社会事业社会办,即社会事业兴办的主体多元化,建立国办、民办和社会办等多方兴办社会事业,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新格局。二是资源配置和服务的社会化,与事业单位向真正的社会公共服务主体转化相一致,就必须打破事业资源的行政化分割与部门单位所有制,面向社会进行公共服务。